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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实施照明产品法规EU 1194/2012第三阶段要求

编辑:广东亚检宏科编辑部   发布时间:2018-09-17

2016年9月1日起,照明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满足ErP法规EU 1194/2012的第三阶段要求。该法规主要针对定向灯、LED照明产品。


提高定向灯能效要求

 

电网电压钨丝灯

最大能效指数从1.75降至0.95,对应最低能效等级从D等级提高到B等级;

HID灯

最大能效指数从0.5降至0.36,对应最低能效等级从B等级提高到A等级;

其他灯如LED灯

最大能效指数从0.5降至0.2,对应最低能效等级从B等级提高到A等级。

 

提高灯控制装置能效要求

灯控制装置的空载功耗限值从1 W降低到0.5W,如输出功率(P)大于250W,则空载功耗限值应为P/250 W;

增加灯控制装置的待机功耗要求:≤0.5 W;

增加灯与市电之间装置的功能性要求:带用户可替换灯泡的灯具,灯与市电之间的设备必须与A+及以上等级的灯兼容。

 

提高功能要求

定向CFL:见EU 1194/2012 附录III表3要求;

其他定向灯(LED灯、CFL和HID灯除外):EU 1194/2012 附录III表4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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